政府性基金课征的法治化及其制度路径 |
| |
引用本文: | 田开友.政府性基金课征的法治化及其制度路径[J].湘潭大学学报,2015(5):32-36. |
| |
作者姓名: | 田开友 |
| |
摘 要: | 作为一种新兴的财政工具,政府性基金课征的目的为支持特定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而政府性基金课征法治化的本质是经由立法机关通过宪法、法律来控制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及保障国民的财产权。鉴于当前政府性基金课征中存在宪法基础缺失、立法机关民主统制的缺位以及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等制度困境,有必要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确立政府性基金课征的宪法基础、通过制定法律或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确立政府性基金课征依据、课征要件、课征程序以及选择合理的法律救济机制来保障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利。
|
关 键 词: | 政府性基金 财政权 财产权 |
|
| 点击此处可从《湘潭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湘潭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