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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论视阈下环境法上“生态人”模式之型构
引用本文:马波.契约理论视阈下环境法上“生态人”模式之型构[J].广西社会科学,2011(7).
作者姓名:马波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法律系,广东,茂名,525000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04SFB101); 茂名市法制研究学会项目(MMFX002)
摘    要: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思想,以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基本标志,倡导一种生态化的生产方式,以生态伦理为道德标准,以绿色技术为载体的生态时代已经到来。生态时代之于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其引致了法律的全面变革,型塑生态化的法律与塑造以理性生态人为表征的全新的人之形象势在必行。法律可以理解为是广义上社会契约的文本形式,不同契约理论下的主体假设是不尽相同的,因之需要借助契约理论主体假设的演变为线索,从形而上与形而下两个层面上探讨生态人模式,首先塑造一个抽象的理想类型的生态人,然后再还原一个生活在真实世界的生态人,终极目标希冀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达致一种平衡。

关 键 词:生态时代  生态人模式  法律变革  生态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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