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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处分权再认识
引用本文:吴旭梦.高校处分权再认识[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8):38-39.
作者姓名:吴旭梦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院团委,贵州贵阳,550059
摘    要:普遍认为,高校处分权属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一部分,不具有行政权性质,不具有可诉性。事实上,高校处分权有积极的处分和消极的处分之分,其中,积极的处分又可分为非身份处分和身份处分。对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处分,具有不同的救济方式。高校对学生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方式,具有行政权处罚的性质,虽然法律规定上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处分种类,但实际上这属于典型的消极处分方式,有严重侵犯学生权益之嫌。对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以限制高校滥用处罚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高校处分权  学生权利  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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