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宪法解释史上,关于宪法解释主体大致存在两种理论之争:一种是民主理论,另一种是自由宪政理论,前者主张由人民自己解释宪法,后者主张由独立司法的法院对此进行解释。两种理论在实践中皆有模式的载体,但是,如果站在中立与客观、理性与智识的立场上视之,则会发现: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司法者比立法者更胜一筹。首先,立法者实际上并非宪法文本的作者,其虽然是现实中的人民的代表,但并不是立宪时的民意的表达者,即使立法者享有宪法解释的权利,这种解释的性质依然属于立法的性质。将法律具体化于每一种特殊的场景即法律的应用,则必然是司法者所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