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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文化边界——科学活动认知层面社会学解释的反思
引用本文:费多益.科学的文化边界——科学活动认知层面社会学解释的反思[J].社会观察(上海),2005(2):60-60.
作者姓名:费多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宪法解释史上,关于宪法解释主体大致存在两种理论之争:一种是民主理论,另一种是自由宪政理论,前者主张由人民自己解释宪法,后者主张由独立司法的法院对此进行解释。两种理论在实践中皆有模式的载体,但是,如果站在中立与客观、理性与智识的立场上视之,则会发现: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司法者比立法者更胜一筹。首先,立法者实际上并非宪法文本的作者,其虽然是现实中的人民的代表,但并不是立宪时的民意的表达者,即使立法者享有宪法解释的权利,这种解释的性质依然属于立法的性质。将法律具体化于每一种特殊的场景即法律的应用,则必然是司法者所从…

关 键 词:宪法解释  司法者  宪政理论  立法者  法院  人民  主体论  模式  实践  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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