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间法律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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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国华.论地方间法律冲突[J].中州学刊,2008(3):8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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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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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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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同地方的法规或规章之问互相否定的现象是一种基于地方立法权限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地方问法律冲突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法问题,而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我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地说.不存在外地法规、规章和本地法规、规章之别,而只有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之别.地方间法律冲突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法律内的法的续造"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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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立法 法律冲突 法律漏洞 法律续造 法律解释 空间效力 对人效力 法律规范 存在 组成 法律体系 国家 结合 法制统一原则 地方性法规 冲突法问题 宪法 国际私法 法律冲突 立法权限 现象 规章 |
文章编号: | 1003-0751(2008)03-0088-03 |
修稿时间: | 2008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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