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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与贪污——清代官俸琐议
引用本文:陆联星.“养廉”与贪污——清代官俸琐议[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2).
作者姓名:陆联星
摘    要:龚自珍1814年写的《明良论一》,专就清朝的官俸制作了评论。他指出: 汉唐宋之制,俸皆数倍于近世,史表俱在,可按而稽。天子富有四海,天子之下莫崇于诸侯,内而大学士、六卿外而总督、巡抚,皆古之莫大诸侯,虽有巨万之资,岂过制焉?其非俭于制而又黩货焉?诛之甚有词矣! 龚自珍不是在为官吏们的官俸低鸣屈,而是对因官俸低而造成的贪污现象愤慨。他这段话的主要意思,是说那些内外大臣由于官俸低不够开销,就必然“黩货”(即贪污)。而“黩货”就给朝廷抓到了把柄。平时听之任之,一不顺眼,就可做为定罪的理由。所以说“诛之甚有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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