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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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卫东,赵亮.法官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研究[J].学术交流,2012(12):4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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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卫东 赵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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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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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业保险中补偿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原理可以用来矫正法官裁决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司法救济不足的问题,即法官司法活动发生个别适用法律错误,构成侵权时,由专门设立的保险机构给予受益人相应的的保险金。现行制度下由法院体制内的审判监督程序仍限定在系统内部,对错案的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困难,故法院外的社会参与式解决纠纷会体现出社会公正性,因为法律纠纷的标准是一个,由谁做出并不重要。法官赔偿责任保险侧重在补偿经济损失,并没有妨碍司法权正当行使,反而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与不利局面,并且即使给予保险金亦未当然出现法官被免职的后果,法院可以保留其裁判正确的观点。商业保险机构对司法判决的评价绝大多数场合会得出原判决正确适用法律的结论,社会性参与法律适用的程序能够普遍提升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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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官赔偿责任保险 社会矛盾解决机制 社会管理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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