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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作者单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摘    要: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现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一、参保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含本金和利息。原停保人员续保时,应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二、政府机构改革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分流到参保单位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川劳社办2004]36号文件规定,参保职工从2002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此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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