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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构建我国新型的检警关系模式
引用本文:戴萍.论如何构建我国新型的检警关系模式[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2):64-70.
作者姓名:戴萍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700
摘    要:我国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建立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的配合、制约关系,这种检警关系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发挥侦查机关的优势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利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体现了"参与"和"控制"的统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模式已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诸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有余,但制约不足,以致不能真正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等;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致使对侦查行为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在质量上难以达到公诉的要求,案件的退查率上升,不诉率居高不下,诉讼效率低等等。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检警监督协作机制———侦捕诉协作机制,是相对合理的选择。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检警关系  侦捕诉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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