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通则第121条之性质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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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红博.论民法通则第121条之性质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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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红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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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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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赔偿法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作为国家赔偿法渊源,其性质也兼具公法、私法双重性,因而有别于其它特殊侵权责任。应当将其独立,成一类“公务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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