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责任方式 |
| |
引用本文: | 于佩丽.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责任方式[J].学术交流,2004(5):48-51. |
| |
作者姓名: | 于佩丽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 |
摘 要: | 传统的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不仅具有非财产性的纯粹人格利益,而且兼具财产性价值。"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权利。在实践中,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纠纷不断增多。对这种新型新闻侵权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可以保护商事人格的经济利益;借鉴韩、德、法、日和美国的"答辩权"救济手段,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平衡我国商事人格权与媒体言论自由权的冲突。
|
关 键 词: | 商事人格权 财产损害赔偿 答辩权 |
文章编号: | 1000-8284(2004)05-0048-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4月1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