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近代中国股份公司制银行的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李婧.论近代中国股份公司制银行的法律规制[J].江西社会科学,2013(5):167-170.
作者姓名:李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63
基金项目:上海市晨光计划项目"上海近代金融监管与法律规制",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民国时期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研究—以上海钱业为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项目、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项目
摘    要:股份公司制作为现代银行制度的重要内容,发源于17世纪的英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其通过立法确立了在银行业的主体地位,并推动了中国银行制度的变革和金融业的现代转型。近代银行法为股份制建设和银行业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也成为政府控制银行业的制度工具,造成了近代银行过于依赖政府、产权不清晰等不利后果,对新中国银行制度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笔者认为,为进一步推进当今国有商业股份制银行改革,应树立法制先行的观念,强调以法律手段代替行政政策;破除既有法律的桎梏,优化资本法律市场和资本流通环境;评估改制的法律环境,以协调银行改制与法制变革的关系。

关 键 词:近代银行法  股份公司制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