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统计法》的总体看法《统计法》颁布近22年了,它的问世毫无疑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也发现《统计法》自身存在一些具体问题:1.刚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有法律规范,没有法律后果,如,《统计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但对不履行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相对较少,只有警告、罚款和通报批评;罚款额度相对较低,最高罚款为5万元;罚款只针对单位而没有针对个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措施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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