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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
摘    要: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中旬出台,此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这项制度的受益者为“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

关 键 词:流动就业人员  2010年  医保  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受益者  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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