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交易成本"概念,并以交易成本学说为基础建构了法经济学体系。波斯纳不满足于将交易成本仅仅应用于法经济学领域。通过"交易成本"这块跳板,波斯纳将法经济学的核心转到了"效率"身上。他试图把交易成本学说延伸到更广泛的社会领域,拓宽效率标准的应用范围。由此,波斯纳提出了效率最大化的权利配置原则,主张法律制度应重视对初始权利配置的更改,将法经济学开拓到法伦理学。然而,这与人们人权正义的道德共识相违背。为了回答人们的质疑,波斯纳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系统的道德理由,形成了波斯纳的法伦理学体系。从科斯到波斯纳,展现了从法经济学到法伦理学的发展轨迹。毋论波斯纳伦理奠基成功与否,其对于经济学、法学、伦理学学科融合的裨益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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