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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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尤俊意.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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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尤俊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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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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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不同意一般教科书上将法的本质与法的概念同法的基本特征混淆起来讲,不同意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概念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雷同起来讲,也不同意某些论文将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归纳为几个特性与特性的统一。本文认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应该是区别于一般法的基本特征,而为社会主义法所独具的主要征象。据此,本文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发展、目的与作用,从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从社会主义法的内部整体结构及其与外部事物的种种联系来论证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是:革命性、人民性、平等性、文明性、科学性、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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