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重构——以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为分析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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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英.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重构——以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为分析背景[J].湖南社会科学,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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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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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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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阶段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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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于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强制与诱导相结合的模式.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和环境保护税两种制度应同时并立,相互补充、相互配套.为了不过分限制环境资源使用者的投保自由和过分加重环境资源使用者的环境负担,应将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经营性环境资源使用者纳入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主体范围.为了解决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应以环境权理论重构环境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设立以环境保护税费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治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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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责任保险 投保模式 投保主体 承保范围 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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