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管理学
劳动科学
民族学
人才学
人口学
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社会科学教育与普及
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论
社会学
统计学
学报及综合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离婚后能否要求增加生活费
摘 要:
我国《婚姻法》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费。这并非夫妻之间的扶养费。因为离婚后夫妻身份不复存在,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随之终止。离婚前互相扶养是无条件的,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则是源于原来的婚姻关系,是有条件的。
关 键 词:
《婚姻法》
夫妻互相扶养义务
离婚
生活扶助费
婚姻关系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