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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要求增加生活费
摘    要:我国《婚姻法》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费。这并非夫妻之间的扶养费。因为离婚后夫妻身份不复存在,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随之终止。离婚前互相扶养是无条件的,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则是源于原来的婚姻关系,是有条件的。

关 键 词:《婚姻法》  夫妻互相扶养义务  离婚  生活扶助费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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