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之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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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萍 李淑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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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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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1AFX002);大连海事大学校级重大创新团队项目(017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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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法律没有对港口经营人的地位予以明确,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更是没有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集装箱运输和港口作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制定有关港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中有关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的制度,结合中国对港口经营人的立法现状,探讨《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的影响,为将来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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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枟鹿特丹规则枠 港口经营人 法律地位 海运履约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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