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物权法定原则——以公示制度为基础构建物权法定缓和说来完善《物权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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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国.小议物权法定原则——以公示制度为基础构建物权法定缓和说来完善《物权法》第五条[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79-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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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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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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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浅析了物权法定的必要性与局限性,依据物权效力的基础——公示制度,论证了通过构建物权法定缓和说来完善物权法定原则,以适应社会实际生活变化而采取适度的灵活性。坚持并注重物权体系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创新,对待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物权,只要它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且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就应当加以承认,以维护和促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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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缓和说 完善 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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