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行法对出资方式的限制性规定,实收资本制的规定,把注册资本比例与股权比例等同起来,对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比例作出最高限制性规定和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规定等资本制度的规定,实质上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置于首要地位,而忽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对风险投资家、风险企业家积极性、创造潜力的发挥,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已构成制度障碍,亟待创新企业资本制度.本文从建立授权资本制,扩大企业出资资本形式,视注册资本比例与股权比例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无形财产权占股权的比例允许投资者依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但其占资本金或注册资本比例应当加以限制等方面论述企业资本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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