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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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开梓.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若干问题的探讨[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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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开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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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福建,宁德,35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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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比较原则,存在一定缺陷与不足,实践中适用也不统一。主要表现为:实践中常见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是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等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规定,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加以合理修改,以实现程序公平,最终达到实体公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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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规则 |
修稿时间: | 2004年12月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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