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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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春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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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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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因登记错误致使他人损害问题,其功能在于保障登记的公信力。但是通过对该条的分析,我们发现现在的条文设计并不能完好实现该条的立法宗旨及功能,在该条中不应规定登记机关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的追偿权,不应当将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害混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因虚假登记致人损害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登记机关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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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 登记错误 公信力 责任 过错 物权法 |
文章编号: | 1009-9107(2008)03-0119-03 |
修稿时间: | 200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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