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二则 |
| |
作者姓名: | 唯泉 |
| |
作者单位: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法司 邮编:100088 |
| |
摘 要: | 问:中国内地居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送给国外人员收养,其孩次如何计算? 答:关于这个问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所生子女送养的夫妻应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给外国人(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承认的外国国籍的公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执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