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识别与权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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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盛玉华.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识别与权衡[J].广东社会科学,2023(3):246-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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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盛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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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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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目标,主要是平衡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要达成这一目标,必须对个体利益、区域利益、社会利益等主体性利益进行协调。因此,有必要将环境司法中需要衡量的利益采用“主客二分”的方法分为客体性利益与主体性利益。对客体性利益的衡量以“紧迫利益优先保护”、“容忍限度”为基本原则;对主体性利益的衡量以私益服从公益为一般原则,以比例原则的适用为例外。总体而言,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基本思路是,先对客体性利益进行横向的比较与权衡,再对主体性利益进行纵向的比较与权衡,通过对冲突利益进行纵横交错的立体化比较,做出最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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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司法 利益衡量 客体性利益 主体性利益 “容忍限度” 私益服从公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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