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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缺陷及其矫正
作者姓名:张询书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批准号:AHSK05-06D70)。
摘    要:公司社会责任一般认为是当公司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时,公司应放弃营利意图,承担该项责任。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作了概括性规定,由于这一规定属于授权型立法,仅具有宣示意义,不能有效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立法模式上建议改为强制型立法模式。

关 键 词:公司社会责任  授权型立法  强制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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