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调解为主”,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方针的主要内容,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在立志改革,决心以法治国的今天来看,我认为“调解为主”这个提法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予以修改。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是重刑事轻民事。古代“法”的体系中只有“刑事”部分,而“民事”部分只在“礼”这一道德伦理范围内出现。古时“断官司”,主要指审判刑事案件,一般民事纠纷基本上没有上公堂的习惯,而多在当地族长、乡绅主持下决断。新中国成立以后,政治运动接连不断,法院主要工作放在审判刑事案件上,民事审判工作一直被忽视,民事审判机构有时只剩下一个空架子。公民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群众有了纠纷,还不如请单位组织或亲友出面调解管用。特别是一九五七年以来,在“左”的错误的干扰下,否定社会主义法制、鼓吹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潮日趋严重,我国立法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使法院审判案件无法可依。同时,在人民司法战线上,“团结——批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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