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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史》循吏、儒林、文学传标点商榷八则
引用本文:胡迎建.《南史》循吏、儒林、文学传标点商榷八则[J].晋阳学刊,1993(3).
作者姓名:胡迎建
作者单位:江西古籍整理编辑室
摘    要:近读中华书局标点本《南史》之循吏、儒林、文学部分,发现数处标点有误,故不揣浅陋提出商榷。 (一)《阮长之》(1704页):“宣威将军、陈南顿二郡太守李元德……”按:陈南为两地名,陈郡治在今河南淮阳县,南顿郡治在今河南项城县西南,故正文亦言二郡太守。专名线不当连为一线。 (二)《甄法崇》(1705页):“尝以一束苧就州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苧还,于苧束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道人惊云:“近有人以此金质钱,时有事不得举而失,檀越乃能见还,辄以金半仰酬。”往复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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