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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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咏梅.论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J].学术论坛,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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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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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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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法律的解释,“国有”即全体人民所有,但对于国有资产,全体人民不可能共同行使,必须委托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来行使,国务院又将其交由政府内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这样,公司中国家股权的总代表实际上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担当的。由于国家股权数额大,且分散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仅靠一个部门行使代表权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公司中作为国家股权具体代表的人往往是经过多层委托代表人的代理人。而每一层委托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的问题,加上目前我国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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