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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任成印,何凤娟.论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的理解与适用[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4).
作者姓名:任成印  何凤娟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基金项目:河北经贸大学地方法治建设研究中心课题
摘    要:不动产抵押合同包括设定抵押权的约定与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两项内容。前者为债权合同,后者则为物权合意。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虽未有效设立,但设立抵押权的约定这一债权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依据有效的抵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虽然不能依据抵押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抵押人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登记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损害赔偿在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登记时产生,系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抵押登记  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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