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与制度完善
引用本文:王艳秋.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与制度完善[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作者姓名:王艳秋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    要: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因素因受制于实用性功能,在对其进行判断时不能完全参照美术作品的判断标准,否则有可能将一部分应当受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在区分实用性和艺术性时,可以参照美国版权法中的可分离且独立存在标准,在提供具体法律条文参照的同时适当给予法官自由权,让其可以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判断.《著作权法》修改稿中将实用艺术作品从美术作品中独立出来,对于两者外延、保护标准的确定有着进步意义,但同时在定义以及保护范围等方面,修改稿仍有不甚明确之处,应继续加以探讨.

关 键 词:实用艺术作品  著作权  司法实践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