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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的适用范围中不宜增加“上下级机关”和“平行机关”
摘 要:
栾照钧在《秘书》2013年第9期撰文指出,关于文种“函”公文著作中时有“上下级机关也可以直接用函行文”“函有时也可以用于上行文和下行文”的观点,这是对行文关系乃至公文处理法规的曲解。
关 键 词:
机关
平行
公文处理
行文关系
下行文
上行文
“函”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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