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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之错的社会法学解析——个别劳动法的局限与集体劳动法的倚重
引用本文:赵红梅.《劳动合同法》之错的社会法学解析——个别劳动法的局限与集体劳动法的倚重[J].阅江学刊,2011(3):29-38.
作者姓名:赵红梅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我国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个别劳动法具有特别私法的本质属性,它主要将劳动关系当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个体利益冲突来处理,进而以劳动者个体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以及权益遭受侵害后寻求司法救济的机制来运行。个别劳动法并不能强制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设定的义务,劳动者个体大多选择放弃维权导致法律保护不能直接辐射到劳动者集体(特别是无法给予劳动者积极、有效的预防性保护),鼓励劳动者个体积极实施"私人执法",特别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带有很强的悖论色彩。故此,倚重集体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未来我国劳动法的必由之路。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个别劳动法  集体劳动法  劳动者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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