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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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权,胡斯怡.略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J].学术探索,2003(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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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权 胡斯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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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 200042,上海 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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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指的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有罪及罪行轻重进行当庭的最后辩护的权利。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可以说,被告人法庭审理阶段中的最后陈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的诉讼权利,然而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来考察,就会发现对于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的态度并没有那么乐观。这种情况的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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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后陈述权 价值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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