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的侦查引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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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爱民,桓守国.论检察机关的侦查引导权[J].学术探索,2003(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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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爱民 桓守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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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凯旋路30号3417信箱上海 200000,上海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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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处于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从公诉活动的角度对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进行必要的引导,以保证案件质量,达到公诉目的,确有探讨之必要。在此须要指出的是,我们所说的是引导侦查而不是指挥,引导与指挥有本质的不同。指挥具有直接性,指挥者的主观意图体现在被指挥者的具体活动中,由此主导整个行为的过程,指挥者是行为责任的承担者;引导则不同,它只有间接性,是一种引领或规范,引导主体不直接参与,只是以一种超然的态度按法定要求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视和指正,对侦查活动的程序性进行审查与规范,对侦查取证提出符合诉讼标准的要求,对整个侦查活动从方向上进行把握与控制,而不干涉具体的侦查行动,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则应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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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侦查引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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