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合同法》第286条之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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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婧.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合同法》第286条之理解与适用[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1):6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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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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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航天工业发展公司,山西,太原,0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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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为依法治理建筑行业大量的拖欠现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但实践中对此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较多问题。从立法的本意看 ,此项权利的性质应当是法定抵押权。对法定抵押权不应进行登记 ,并经合理催告期限后 ,方能行使此项权利 ,从而更好地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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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 合同法 |
文章编号: | 1008-8881(2003)01-0063-01 |
修稿时间: | 2002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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