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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合同法》第286条之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孙婧.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探讨--《合同法》第286条之理解与适用[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1):63-63.
作者姓名:孙婧
作者单位:山西航天工业发展公司,山西,太原,030012
摘    要:新《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为依法治理建筑行业大量的拖欠现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但实践中对此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较多问题。从立法的本意看 ,此项权利的性质应当是法定抵押权。对法定抵押权不应进行登记 ,并经合理催告期限后 ,方能行使此项权利 ,从而更好地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  合同法
文章编号:1008-8881(2003)01-0063-01
修稿时间: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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