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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青苗法并非“春贷秋还”
引用本文:史言.王安石的青苗法并非“春贷秋还”[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2(1).
作者姓名:史言
摘    要:现行全日制十年制学校初中课本《中国历史》(第二册)关于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写道:“每年春天青黄不接的时候,政府贷款或借谷物给农民,秋收以后偿还,收百分之二十的利息。这既可以限制高利贷盘剥,又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从行文来看,似乎是每年春贷秋还,年利二分。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据查《宋会要辑稿》食货四、《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十六、《文献通考》卷二十一市籴考二常平义仓租税、《宋史》卷一百七十六食货上四等历史文献,青苗法是在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颁布施行的,其具体办法,归纳起来是这样的: 1.以各地常平仓、广惠仓现有的一千五百万贯石粮米钱币,作为青苗本钱。各路由转运司、提刑司主管,并设常平官具体负责。各州“于通判募职官中选差一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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