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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修改中法律责任的立法技术研究
引用本文:蒋后强.《教育法》修改中法律责任的立法技术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7(5):109-112.
作者姓名:蒋后强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成教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随着教育法律纠纷数量的急剧增加,现行《教育法》已明显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一方面,大量的教育法律纠纷得不到司法救济,绝大部分教育法律纠纷都还处在当事人协商或行政部门出面调解的层面上,教育类法律没有成为有效解决教育法律纠纷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一些新型教育现象的涌现也对现行教育法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如私立学校的扩大化、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制度化、教育的网络化以及考试作弊的集团化等。因此,《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制已迫在眉睫,而相关的立法技术更是首当其冲。明确、合法、比例等基本原则应体现在相应的立法技术层面上。

关 键 词:教育法  法律责任  立法技术
文章编号:1003-4145[2007]05-0109-04
修稿时间:2007年3月21日

On the Legislative Technology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Amendment of the Laws of Education
JIANG Hou-qiang.On the Legislative Technology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Amendment of the Laws of Education[J].Shandong Social Science,2007(5):109-112.
Authors:JIANG Hou-qi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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