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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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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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我部决定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社部发2004]2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输液剂型药品”。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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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 国家 静脉输液 “凡例” 剂型 注射 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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