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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防卫权不可滥用--析一起将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打死案
引用本文:付莹.特别防卫权不可滥用--析一起将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打死案[J].社科纵横,2004,19(1):59-60.
作者姓名:付莹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    要:刑法第 2 0条第 3款规定了“特别防卫权” ,但实施“特别防卫权”必须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或“致命性暴力”的存在为前提。同时 ,“特别防卫权”也应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否则 ,毫无约束的“特别防卫权”会助长公民滥施私刑 ,导致刑法偏离公正轨道 ,从而动摇国家刑罚权的统一行使和存在根基。

关 键 词:特别防卫权  滥用  限制
文章编号:1007-9106(2004)01-0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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