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防卫权不可滥用--析一起将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打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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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莹.特别防卫权不可滥用--析一起将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打死案[J].社科纵横,2004,19(1):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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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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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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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 2 0条第 3款规定了“特别防卫权” ,但实施“特别防卫权”必须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或“致命性暴力”的存在为前提。同时 ,“特别防卫权”也应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否则 ,毫无约束的“特别防卫权”会助长公民滥施私刑 ,导致刑法偏离公正轨道 ,从而动摇国家刑罚权的统一行使和存在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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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别防卫权 滥用 限制 |
文章编号: | 1007-9106(2004)01-005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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