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我国需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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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丘金峰.也谈我国需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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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丘金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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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取得时效制度属于时效制度的一种,是民事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无论是立法者或法学研究者,绝大多数都抱着否认的态度。他们认为这种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如北京大学《民法教程》说:“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利少害多。”吉林大学的《民法学》说:“我们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而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函授部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说:“以不规定取得时效为宜。”这些观点,不仅有国内渊源,而且有国际渊源。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就都否认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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