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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关于欧盟航空排放交易指令合法性初裁
引用本文:余丽.欧洲法院关于欧盟航空排放交易指令合法性初裁[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1):107-113,139.
作者姓名:余丽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基金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基金资助项目“民用飞机产业促进立法研究”(20102341002)
摘    要:2011年12月21日, 欧洲法院就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等诉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内务大臣案的初裁请求发表初裁意见。初裁意见解决了两项事项:一是《芝加哥公约》因“权能尚未转移”而对欧盟不具有约束力, 《京都议定书》因条约特征而对欧盟不具有直接效力, 故仅部分国际习惯法规则(国家空气空间主权、国家不得对公海行使主权和公海飞越自由)和《开放天空协议》(第7条、第11(1)条、第11(2)(c)条、第15(3)条)可以用以判定欧盟航空排放交易指令的有效性。二是欧盟航空排放交易指令完全符合上述相关国际法规则。欧洲法院初裁意见意味着我国未来寻求类似司法救济存在诸多障碍和不确定, 积极谋求多边框架下的国际合作和国内航空减排规划将是我国应对欧盟航空排放权交易体制的现实举措。

关 键 词:航空排放  排放权交易体制  直接效力  合法性
收稿时间:2012/12/1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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