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论合作社》对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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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兰君,张瑞业.列宁《论合作社》对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启示[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1):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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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兰君 张瑞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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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共潍坊市委党校,山东,潍坊,261041 2. 潍坊市社会科学院,山东,潍坊,261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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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提出了通过合作社把农民引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合作社计划,提出了合作化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和原则。这些思想和原则对于目前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重大的启示作用。深刻领会列宁《论合作社》一文的重要思想,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积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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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列宁 《论合作社》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
文章编号: | 1672-0040(2007)01-0035-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10月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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