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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纲(上)--以明清为契入点
引用本文:左卫民,辛国清,周洪波. 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纲(上)--以明清为契入点[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 24(6): 201-211
作者姓名:左卫民  辛国清  周洪波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064(左卫民,辛国清),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064(周洪波)
基金项目:教育部跨世纪人才项目资助
摘    要: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法治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为历史是无法摆脱的。以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和法学等学科的新知识为支持 ,文章指出 :传统中国社会是典型的以农业为主的农耕社会 ,有很强的自给性、封闭性 ;传统社会是礼法社会 ,法律极端重视礼 ,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社会崇尚和谐 ,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传统社会的整个宏观文化背景、政治因素、社会条件等诸多合成因素决定了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 键 词:传统社会  纠纷解决  机制
文章编号:1004-3926(2003)06-0201-11
修稿时间:2003-02-21

Ways to Deal with Disputes i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Ⅰ)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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