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法律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相较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还有主体公益性、起诉理由预见性、诉讼目的长远性等特点。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范围并非完全重合,由此得出举证责任倒置不能满足环境公益诉讼在举证方面的要求。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不足,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重新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构架,并通过丰富证据种类、采用因果关系推定以及发挥支持起诉功能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举证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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