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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行为犯若干基本问题的检讨
作者姓名:陆诗忠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张明楷教授否认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某些"预备性质"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进而将相关犯罪排除在"复行为犯"之外。然而,该认识存有值得商榷之处;"非牵连型复行为犯"、"松散型复行为犯"、"相对型复行为犯"并无存在的必要;"主要客体侵害说"作为复行为犯既遂的理论标准经不住推敲,"双重客体侵害说"应予倡导。

关 键 词:复行为犯  “要素行为”  犯罪类型  犯罪既遂  “法益侵害的紧迫性”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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