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和国家照护个体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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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月.论家庭和国家照护个体之责任[J].江淮论坛,2014(4):126-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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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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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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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近代实行个人独立自由以来,个体不再从属于家庭。家庭抚育模式的根基变更。家庭中,成员关系平等化、结构规模小型化、传统功能弱化及外移,加之人性弱点,致使儿童抚育和病弱伤残者照护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成为国家责任。基于人权保障需要,当代国家越来越深地介入家庭,为其提供扶助、资助和服务,干预严重损害个体尊严和安全的行为,必要时直接照护个体。当前,儿童抚育和老年照护责任重。个体自我利益实现与病弱者照护责任承担的冲突时有发生。国家作为个体照护的总责任人,应当完善家庭福利,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政府应设立儿童福利局,建设"社区之家",发展多层次养老护理体系,实行家庭照护补贴和放假制,引入护理保险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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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庭 国家 儿童抚育 弱者照护 责任分担 家庭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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