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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拿大1867年宪法法案的特征——兼与美国1787年宪法比较
引用本文:李巍.试论加拿大1867年宪法法案的特征——兼与美国1787年宪法比较[J].山东社会科学,1991(4).
作者姓名:李巍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系
摘    要:1864年10月,英属北美五个殖民地的代表在魁北克通过了一项决议案,它于1867年2月被英国国会批准为“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之后,使大英帝国内出现了第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加拿大自治领。这部奠定了加拿大政治制度基础的宪法法案,与美国独立后制定的1787年宪法相比有何特征?其原因何在?本文拟作初步的探讨。一、加拿大法案的内容加拿大法案分前言、联邦、行政权、立法权、各省机构、立法权的划分、司法、岁入、债务、资产及税收、其他条款、铁路建设和其他殖民地加入联邦共11个部分,147条规定,另附五个表格。其内容主要有:(1)规定自治领政府三个部门的产生方式及职权范围;(2)加入联邦四省的各自的选区数量及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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