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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的法典表达
作者姓名:胡静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体系化研究”(23BFX193);
摘    要:环境法典编纂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的安排必须处理好预防与治理、污染防治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本语境下预防的对象是污染后果而非健康损害。污染源控制分则编应以预防为主,土壤污染防治分则编的定位是以治理为重心。《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治理责任的构成要件、多类或多个责任主体间责任承担关系的规定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分则编应从终局责任和中间责任、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角度填补这一结构性疏漏。为避免交叉重复,环境法典应根据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内容综合考虑其在土壤污染防治分则编和污染源控制分则编的位置安排。环境法典应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变动、污染治理后土地的再利用三方面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与土地利用的衔接。

关 键 词:环境法典  土壤污染防治  单行法模式  法典模式  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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