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地方税的重新定位——基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
引用本文:向贤敏.我国地方税的重新定位——基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决策探索,2009(1).
作者姓名:向贤敏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权和收入的支配权归地方政府专享的各种税收的总称。分税制体制下,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烟叶税和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地方税的确定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奠定了基础。但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推进,我国现行的地方税除税权、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外,在地方税税种的设置上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许多问题,致使地方税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并由此影响到财税体制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有必要对地方税进行重新定位:统一内外有别的地方税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地方税税种,确定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关 键 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方税收  地方政府  分税制  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税体系  城市房地产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重新定位  主体税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